嘉義縣政府民政處昨日表示,99年後備軍人緩召今年4月1至30日受理申請,凡符合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4款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一、年滿23歲(76年次)或第5款年滿30歲(69年次)無同父(養父)兄弟、生養父年齡逾60歲(38年次)或死亡者、請檢具現戶籍謄本及相關證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辦理申請。
另後備軍人已有同父兄弟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本人年滿25歲(74年次)可於98年4月1日至5月31日前,檢具在營證明及現戶戶籍謄本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依召集規則第4款申請儘後召集,逾期不予受理。
上述申請案件,將送請國防部在99年1月日前核定生效,對於申請緩、儘召手續如有疑問,請逕洽各鄉鎮市公所役政單位、嘉義後備指揮部後管科(電話:2287092,陳鈺妮上尉)、或嘉義縣政府民政處兵役科(服務專線3620069陳永坤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