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後備軍人緩召4月1日起至30日止受理申請,凡符合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4款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一,或第5款本人年滿30歲(70年次)無同父(養父)兄弟、生養父年齡逾60歲(39年次)或死亡者,請檢具父母結婚記事全戶原始設籍謄本及全部家屬現戶戶籍謄本與相關證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縣政府民政處表示,後備軍人已有同父兄弟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本人年滿25歲(75年次)可於4月1日至5月31日前,檢具在營證明及現戶戶籍謄本,依召集規則第4款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儘後召集,逾期不予受理。
役男及家屬如有申請緩、儘召手續疑問,請逕洽各鄉鎮市公所役政單位、嘉義後備指揮部後管科(電話:2287092,陳鈺妮上尉)、嘉義縣政府民政處兵役科(服務專線3620069陳永坤先生)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