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商業會與嘉義縣商業會共有文化路會館土地持分登記遭縣商會拒絕辦理一案,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於95年12月7日判決嘉義縣商業會應將土地應有部份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嘉義市商業會,經最高法院民事裁定於96年8月24日駁回嘉義縣商業會上訴,順利完成土地持分登記;建物所有權部份,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於97年8月5日判決嘉義縣商業會應將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移轉登記嘉義市商業會,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98年3月17日駁回嘉義縣商業會上訴,本案屬二審終結案件,不得上訴三審,乙案已經確定。
嘉義縣商業會因72年嘉義市升格改制,其屬嘉義市之會員,依規定另行組成嘉義市商業會,原有動產及不動產經協議由雙方共同各持有二分之一。但因須繳巨額土地增值稅而無法辦理登記。於民國93年經立法委員黃敏惠鼎力協助並經財政部核准辦理以更名登記方式辦理所有權轉登記,而無須課徵土地增值稅等龐大費用。無奈嘉義縣商業會以超過法定追溯時效15年為由,拒絕辦理登記,引發長達3年之土地及房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