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李O浩平時無正當職業,竟覬覦「地下錢莊」高利貸放非法利益,於本(87)年4月間,分別在宜蘭、桃園、雲林、屏東地區設置據點,以「中華企銀」名義經營「地下錢莊」,並按月以300或500分不等利息,乘他人輕率且無經驗或需錢孔急者借貸,從中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期間如有逾期未繳交利息者,該集團即指派專人前往被害人住處催討,被害人因不堪長期繳交利息,不僅家庭經濟更顯困頓,有者更萌生自殺念頭,幸經家人送醫急救始免予難,嚴重影響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更有犯罪成員奉李嫌之命以暴力手段強取被害人?以謀生之機械或工具及金飾、車輛等,手段十分暴戾。
縣警局於(98)年10月間,依情資反應獲悉:「最近本轄有一群外地年輕人專門在為人逼討債務,影響治安甚鉅…」據以報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偵辦。起初被害人因懼於該犯罪集團成員之暴力報復而不敢出面舉證,本局局長遂指示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陳世安組成專案小組依情資來源進行查訪,經多方交叉比對顯示與「地下錢莊」高利貸放有關,顯然為一組織性之犯罪集團。因本案以公司型態經營廣設據點,犯罪行為遍及全臺各地,且查知該集團總部設於雲林縣水林鄉,首謀份子乃該轄之李O岳,該局偵辦人員隨即結合雲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共同全力投入偵辦。
因該地下錢莊成員受過嚴格性訓練,警覺性高,犯罪行為難以查證,惟歷經辦案人員6個多月鍥而不捨的偵辦作為,於本(5)月4日專案人員見時機成熟,遂報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蘇檢察官?峰指揮,同時兵分多路前往查緝,分別在宜蘭、桃園、雲林、臺南等地區逮捕嫌犯16人、現場查扣現金(新台幣)71萬元、金項鍊6條、被害人本票1批、客戶資料(被害人多達百餘人)及被害人戶籍謄本、印章等證物,及暴力討債所使用之槍械、球棒、鐵棍等,全案乃依?嫌組織犯罪移送法辦。
縣警局局長林志熹特別呼籲:民眾若需貸款應循合法金融機構及程序辦理,切勿逕向「地下錢莊」借貸,避免衍生危害自身生命及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