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民眾權益,臺南市公有停車場管理中心對於99年4月份停車費逾期未繳納的車主,將於99年5月18日寄發第一次催繳通知單,請民眾於收到催繳單時把握時間繳費,以免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舉發,處以新臺幣300元罰鍰。若有停車疑義請於繳費期限內電洽停管中心辦理,電話:(06)213-8172、213-6544。另設有市民服務熱線(06)298-1000可洽詢以下繳費規定。
交通處表示本次寄發之催繳通知單,其繳費期限與繳費方式如下:
一、繳費期限:
本次寄發之催繳通知單之繳款期限為99年5月31日(22時前),請民眾收到99年4月份停車費第一次催繳通知單後儘速於繳費期限內繳費,每筆含原停車費及工本費(催繳工本費每筆20元及郵寄工本費5元);逾期仍未繳納者,將會進行第二次催繳,且改以雙掛號郵寄,屆時每筆催繳工本費仍為20元,郵寄工本費則改收相關雙掛號郵資費用34元;若第二次催繳仍逾期未繳者,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2項規定,每筆停車欠費處以300元罰鍰,且停車欠費及催繳、郵寄工本費均再追繳之。
二、繳費方式:可擇以下方式之一繳費
1.請於繳費截止期限時間內持催繳通知單至全國統一超商(7-11)、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OK等便利超商繳納;逾繳費期限時間者,超商將不受理代收。
2.請持催繳通知單至臺南市公有停車場管理中心繳費(每日08時至22時,地址:臺南市南門路241號)。
3.如逾繳費期限或遺失第一次催繳通知單時,請於接獲第二次催繳通知單後依規定繳納;惟郵寄工本費將依上開方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