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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6月4日起辦理工廠登記改採登記不發證
2010
06/09
20:24
天眼日報記者
向文娟
高雄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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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9 20:24
天眼日報記者 向文娟 高雄市 報導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配合工廠管理輔導法之修正,自99年6月4日起,辦理工廠登記流程比照公司登記,修正為登記不發證,未來廠商辦理工廠登記除可免移交地方政府辦理,民眾送件時郵政匯票抬頭請改為「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負擔證照費2000元外,亦可加速完成登記流程。此外因應修法後工廠登記權責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表示,工廠管理輔導法於99年5月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已於99年6月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900136601號令公布,本次修法為簡化行政作業及配合電子化政府政策,未來將不再核發工廠登記證,民眾若需查詢工廠登記內容可於「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站查詢(http://gcis.nat.gov.tw/index.jsp)。經發局強調,本次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除辦理流程簡化與權責下放地方政府外,並增訂未登記工廠補辦工廠登記權宜條款,影響相當深遠,民眾若對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內容8/有任何疑問,歡迎與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第一科聯絡(聯絡電話:07-3368333分機3159)。

上傳時間:2010-06-0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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