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府消保官查核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
高雄市政府為保障市民有關健身房消費權益,於今(28)日指派消保官會同高雄市體育處人員查核本市健身中心業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及禮券等有無符合法令規定。
高雄市政府表示,因近來健身房消費爭議案件頻傳,且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98年9月13日修正「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條文,詳細規定契約期間、終止、解除及履約保證等條文,本次無預警查核健身工廠及世界健身2業者之定型化契約,將由主管機關高雄市體育處逐項比對條款內容,如有違反前述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將依消保法第36條規定命該等業者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市府主管機關並將持續加強查核其他健身中心業者之定型化契約條款。高雄市政府呼籲業者應做好自主管理,遵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另民眾對於健身中心業者所使用之契約或禮券如有疑義,可向高雄市體育處或市府聯合服務中心洽詢,免付費電話: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