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民政處6月30日指出,造橋鄉長陳鳳英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刑事部份於日前99年5月25日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選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縣府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7條規定停止其鄉長職務並派徐簡任秘書炳南代理在案。
苗栗縣政府民政處表示,造橋鄉長陳鳳英民事部份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4號民事判決:「當選無效。」,該判決經陳鄉長不服提起上訴,又因陳鳳英於99年6月8日撤回上訴,全案業於99年6月8日確定,縣府爰於99年6月28日接獲判決書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解除陳鳳英之鄉長職務,解職期間仍由現任代理鄉長徐炳南代理鄉長職務。
苗栗縣政府民政處說,另外,為使造橋鄉務回歸正常軌道,縣府將函請苗栗縣選舉委員會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3項規定辦理補選,補選時間預定於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