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公告縣內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自99年6月30日已公告期滿,繼承人若未能於公告期間依法完成繼承登記或向地政事務所提出不可歸責於繼承人之事由,政府將依規定予以列冊管理,請繼承人儘速辦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縣府地政處表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於公告期滿,經地政機關查明後,逾期未申請者,即予列冊管理15年,逾期仍未申請繼承登記者,則由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標售所得之價款以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法領取,逾10年繼承人未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99年度嘉義縣逾期未辦繼承登記的土地及建物共計894件,1,753筆棟,為保障自身財產權益,請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申請繼承登記,應提出下列文件:
1.登記申請書。2.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3.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時之戶籍謄本。4.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5.繼承系統表。6.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7.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另檢附合法之拋棄證明文件。8.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依法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五款之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因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繼承登記者,得不提出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文件。
如有疑義請洽縣府地政處地籍科05:3620123轉472或逕洽土地(建物)所轄地政事務所(朴子所05:3797364、水上所05:2680681、大林所05:2651111、竹崎所05:261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