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在98年3月31日以前在國內出生者,請新生兒之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之一儘速在98年4月3日以前辦妥出生登記,以利領取消費券。
縣政府表示,針對98年1月1日至98年3月31日在國內出生,於98年4月3日以前辦妥出生登記者,符合領取消費券資格。為保障新生兒權益,請新生兒之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之一,攜帶新生兒出生證明書、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與姓氏約定書,儘速在98年4月3日以前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
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針對98年1月1日至98年3月2日出生並辦妥出生登記之新生兒,已分別於2月5日及3月5日請各鄉鎮市公所分發領券通知書及委託書至各新生兒家戶,戶政事務所最後ㄧ次轉錄出生登記名冊時間為4月3日,請各家戶如有3月31日前出生之新生兒而未至戶政事務所辦妥出生登記者,請儘速於4月3日前完成登記,以免喪失領取消費券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