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警察局警三分局為有效嚇阻汽、機、自行車竊賊,將誘餌「汽、機、自行車」放置於轄區易遭竊之處所,並以便衣埋伏方式實施。
臺中市警察局立德所警員劉東岳於99年08月04日執行08時至16時擔服『誘捕車』勤務,於15時00分,在台中市東區大智路執行勤務時,發現一輛重機車○○○-812號車牌有異,經趨近查看發現該車車牌數字『0』遭變造成『8』,查詢後發現該車車牌為失竊車輛,(於99年02月07日,至台中市警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報失竊),經埋伏於現場附近,於15時20分,發現一名男子在大智路上左顧右盼形跡可疑,且待無人時立即跑至失竊重機車○○○-012號旁,並插入鑰匙發動引擎欲駛離,臺中市警察局員警見狀立即表明身分,並盤查該竊嫌之身分為黃○○,經詢問機車來源時,黃○○坦承犯行不諱,供稱所騎乘之○○○-012號車係於99年07月24日11時00分,在台中市東區建德街144號旁,見車主未將鑰匙拔下,即心生歹念發動電門騎離現場,並將車牌數字『0』變造成『8』以躲避警方查緝。
經警方詢問竊嫌黃○○犯案動機,始供稱:見車主未將鑰匙拔下,即心生歹念竊取之,並將車牌數字『0』變造成『8』作為代步之用。
臺中市警察局已加強宣導民眾勿將貴重物品及鑰匙遺留在車上,以防止類似案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