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天眼第五代網站程式已於113年11月11日起正式啟用,所有會員或記者權限,帳號+密碼沿用有效,歡迎大家利用。
當前位置: 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國際電視台警消新聞 › 12歲以下兒童施放爆竹煙火需有大人陪同,違反罰款
12歲以下兒童施放爆竹煙火需有大人陪同,違反罰款
2011
01/22
18:29
天眼日報記者
王盈盈
嘉義縣
報導
分享
瀏覽 (383) | | | |
2011-01-22 18:29
天眼日報記者 王盈盈 嘉義縣 報導

農曆春節將屆,新修正的爆竹煙火法規定,12歲以下兒童施放爆竹煙火必須要有大人陪同,否則將被處以三千至一萬五千元罰鍰。

過去兒童施放爆竹煙火時,雖然法令規定必須要有大人陪同,但因沒有罰則進行強制處罰,只能加強勸導,成效有限。為避免兒童施放爆竹煙火導致發生意外,新修正的爆竹煙火法令規定,兒童施放爆竹煙火必須要有大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陪同,違反者將處以三千至一萬五千元罰鍰。

另外,經公告的一般爆竹煙火不得販賣予兒童(升空類、飛行類、摔炮類),違反者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嘉義縣消防局將針對轄內各香舖店、文具店、玩具行及爆竹煙火等場所,加強查察取締。

縣政府21日呼籲民眾選購爆竹煙火時,一定要購買有附加內政部核發認可標示的爆竹煙火,未經檢驗的爆竹煙火因品質不穩定,施放時極有可能造成危險,同時家中不要存放太多的爆竹煙火。新修正的爆竹煙火法令規定,「非法儲存爆竹煙火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三十倍處新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消防局呼籲民眾如有發現違規製造、儲存或販賣非法爆竹煙火情事,請立即撥打檢舉專線05-3620233或119,檢舉屬實者,最高可獲50萬元檢舉獎金,並可保障你我生命財產安全。

上傳時間:2011-01-22 18:29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王盈盈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國際電視台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