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針對酒後駕車新修正刑法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處罰汽、機車駕駛人酒後駕車,經檢測呼氣的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11以上,就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為貫徹執行同步擴大取締酒駕車專案勤務規劃4月21、24等二日,動用各分局、保安、交通隊警力針對如下重點實施取締酒駕作為:
1、將轄內娛樂區、餐飲業、酒店、PUB、KTV、夜市等易飲酒場所週邊及易發生酒後肇事密集路段(口)、聯外道路等處,加強酒測勤務密度。
2、另請販賣酒類業者協助宣導酒後不開車,並提供代客叫計程車等服務、縣警察局代客叫計程車0800211611。
高縣警局97年全年取締酒駕績效5,903件、其中移送法辦3,363件,較96年全年取締酒駕績效7,041件、其中移送法辦3,686件,取締酒駕績效減少1,138件、其中移送法辦減少323件。至交通事故本縣97年共發生A1類交通事故酒後駕車死亡49人。而96年共發生A1類交通事故酒後駕車肇事死亡43人,與96年酒後駕車死亡人數減少6人,但縣民仍不能存以僥倖之心態而掉以輕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