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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加強取締不依規定位置、方式停放車輛
2009
05/17
21:45
天眼日報記者
向文娟
高雄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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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7 21:45
天眼日報記者 向文娟 高雄市 報導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表示,即日起將加強取締不依規定位置、方式停放於路邊停車格內,規避停車收費之違規車輛,另騎樓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道路,不得停放汽車,交通局呼籲駕駛人依照停車格位規劃位置、方式及車種停車,以免遭取締拖吊。

部分駕駛人為規避停車費或圖停車方便,常於劃設順向停車格路段將汽車違規斜向停放,或僅將部分車身停放於格位內,導致慢車道遭占用,影響機慢車通行安全。

交通局表示,汽車有使用停車位的事實即可開單收費,所以即使僅有部分車身於格位內,不但須繳交停車費,也可能遭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取締舉發。

另部分路段常見住戶、店家以機車占用路邊停車格屬違規停車行為;以花盆、旗幟等雜物占用路邊停車格屬路霸行為,民眾若發現以上情形均可撥打110通報警察局派員勸導取締。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騎樓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道路,不得停放汽車,但常見屋主將汽車停放於自家騎樓,甚至將部分車身占用路邊停車格位,影響駕駛人使用停車格。交通局表示,即日起將會同交通大隊加強取締,呼籲駕駛人依規定停放車輛。

上傳時間:2009-05-17 21:45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向文娟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電視國際台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