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除巨大垃圾、資源垃圾及廚餘,應使用臺中市「專用袋垃圾包」將垃圾包紮妥當,依規定時間到垃圾車停靠收集點,交付清除。
廢棄傢俱等巨大垃圾及水肥,得和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隊約定時間、地點,交付清運回收。
資源垃圾依規定時間及回收車到達停靠收集點後,交付回收。
廚餘回收前先瀝乾水份,自備盛裝容器,應分類為養豬廚餘及堆肥廚餘,分別投入垃圾車之養豬廚餘回收桶和堆肥廚餘回收桶,交付回收。不得將塑膠袋、衛生紙、竹筷等雜質投入前述回收桶內。
一般廢棄物已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理)機構清運者,廚餘、巨大垃圾、資源垃圾及水肥應由委託者負責清運。
社區、學校、機關等單位,得將專用袋垃圾包投入垃圾子車,資源垃圾投入資源回收桶,廚餘投入廚餘回收桶,交付清運回收。
政府機構、公立中小學、公有市場之外非家戶產生一般廢棄物,或性質上得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且月平均之每日排出量在三十公斤以內之一般廢棄物,除環保局另有規定之外,得依本公告規定之清除方式送交本局清運。其餘非家戶產生之廢棄物應委由合格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理)機構清除。
除了行人於戶外活動及飲食期間所產生之廢棄物外,不得丟入行人專用清潔箱或其他未經指定之處所。
未依本公告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