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偵破莿桐鄉埔子活動中心被緃火案
查獲嫌犯:簡O田:62年次、住斗六市文化路、有肇事逃逸公共危險罪前科。
案情摘要:
(一)、本案莿桐鄉埔子活動中心被緃火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偵查蒐證,與產權和地權糾紛有關,警方隨即鎖定與土地有關之犯嫌簡O田偵查,經蒐證在莿桐鄉埔子路39號民宅監視器(埔子活動中心旁邊道路旁)於101年7月25日1時2分55秒及同日1時30分25秒許案發前後,調閱到簡嫌於案發前出現在案發現場影像,簡嫌當時手提一紙袋,紙袋上方口外露一根疑似作案時遺留在現場之火把握把(外型如小竹竿)。另警方又根據歹徒作案後遺留在之火把(點柴油用)訪查轄內五金行、大賣場在在斗六市一家五金行大賣場調閱到簡嫌於7月15日20時50分及7月23日14時15二次前往購買火把,每次購買1支,影像清晰,案經本分局於101年8月1日報請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檢察官隨即開立傳、拘票交付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執行傳喚拘提偵辦。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拘提簡O田到案,簡嫌對警方掌握他之涉案證據,接受偵訊時極盡狡辯之能飾,胡亂狡辯,有關案發前出現在案發現被監視器拍錄到,簡嫌坦承監視器之男子即是其本人無誤,也坦承案發時有到現場,對於何於會去現場,簡嫌辯稱「我是夜行動物,我幾乎每天晚上都會外出吃宵夜,我幾乎每天3、4點才會睡覺」、「因為我晚上吃宵夜都睡不著覺,吃完宵夜四處兜風」。另手提袋明顯有一根小竹竿疑似火把握把部份,辯稱「那是袋子邊緣」另有關購買火把一事:警方訊問「購買火把作何用途?」,簡嫌辯稱「我有使用一支作為用空氣槍夜間打小鳥照明之用,使用完已經丟棄了」,另外警方查獲到簡嫌購買之五金大賣場,是斗六最大家,該呰7月份僅賣出2支均是簡嫌所購買,警方進一步訊問,火把平時很少人會去購買,火把又涉及莿桐鄉埔子活動中心縱火案,且你也涉嫌這件案子,何以如此巧合?」簡嫌回答「我不知道」。
(三)經查本案土地簡嫌佔10分之8,餘另有2人各佔10分1。
(四)簡嫌雖否認涉案,惟警方掌握證據對其極其不利,簡嫌涉嫌重大,全案依縱火罪移送雲林地檢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