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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車後座兒童請依規定繫安全帶,勸導期已屆,自8月1日起依法取締
2012
08/04
22:59
天眼日報記者
陳玉芳
高雄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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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4 22:59
天眼日報記者 陳玉芳 高雄市 報導

去(100)年元旦,國父孫女孫穗芬女士在臺北市建國快速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因其乘坐於小型車後座且未繫安全帶,導致傷重不治,在國人高度重視及媒體輿論報導下,引發小型車後座乘客是否強制繫安全帶之討論,立法院在朝野均有高度共識下,於去(100)年4月22日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小型車後座乘客強制繫安全帶」之規定。同時立法院也通過附帶決議,交通部應該盡力宣導,讓民眾意識到自身安全後,再輔以處罰為手段,意即「宣導為主,裁罰為輔」;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表示,法定宣導期分成兩階段實施,成人部分有6個月的宣導期宣導期自100年8月1日起至101年1月31日止;並自101年2月1日起,已依法取締。兒童部分以過去實施幼童乘坐安全椅的經驗,規劃1年的宣導期,宣導期自100年8月1日起至101年7月31日止,以教育駕駛人或家長正確認知後,將自101年8月1日起,依法取締。

新興分局表示,依據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規定,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新興分局已透過發布新聞、廣播電臺廣為報導,利用各項勤務活動及社區治安會議、守望相助會報、里民大會等民眾聚會場合向民眾宣導,另於民眾經常出入場所之附近路口(段),配合交通疏導及執法勤務,分送駕駛人宣導資料,使民眾瞭解正確的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小型車後座乘客強制繫安全帶」之規定,並能主動遵守,讓民眾瞭解在交通行為中個人應肩負責任,養成正確繫安全帶之良好習慣,避免因未繫安全帶而發生事故時,受到重大傷害或死亡,確實保障民眾行車安全,也讓民眾肯定警察執勤所付出的辛勞。

上傳時間:2012-08-04 22:59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陳玉芳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電視台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