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品應為經政府核准許可之合法製造商或進口商所產製或進口,對於來路不明之酒品,切勿購買,以確保身體健康及權益。
選購酒品時,請注意菸酒管理法明定之酒品標示項目是否均有清楚及明確標示,注意酒品價格是否合理且正常,並請務必索取統一發票或收據,以保障己身消費權益,例如買到瑕疵品,到商家要求退貨、更換貨品,或者發生危害健康時,提供作為佐證資料。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33條規定,酒經包裝出售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下列事項:1.品牌名稱。2.產品種類。3.酒精成分。4.進口酒之原產地。5.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依第29條第3項規定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第30條第1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6.容量。7.酒精成分在7%以下之酒,應加註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8.「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9.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及財政部以94年7月20日台財庫字第09403066680號公告酒品應標示產製批號。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不符標示規定之酒品,處查獲物現值1至5倍以下罰鍰,並沒入違規之菸酒。請業者勿以身試法,以免遭受罰責。
宜蘭縣政府菸酒查緝小組也將加強查察,主動打擊不法菸酒。民眾如發現不法菸酒,請撥打宜蘭縣政府菸酒檢舉專線:03-9251188、或消費者權益專線「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