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出養或收養孩子的家長注意了,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101年5月31日開始,除親戚間收養與收養配偶之前所生之子女外,收養無血緣關係之孩子必須經由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以下統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進行評估後,再由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協助媒合。
社會處說明,出養類型分「國內出養」與「國際出養」。但依「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第17條規定,在有出養必要性之前提下,應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所謂的『出養必要性』,是指原生家庭的確無法照顧孩子,必需以出養的方式,讓孩子得到更好的照顧。此外,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收取的費用包含了人事費、專業服務費用及行政費用等。
若民眾尚有疑問,可至內政部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網站(網址:http://www.adoptinfo.org.tw/Index.aspx )之資源連結查詢國內外收出養服務單位或電洽 (02)8912-736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