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今年中秋節(9月30日)適逢星期日,近日不少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對於是否補假1天多有疑義。勞工處表示,中秋節係屬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休假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本應於所定之期日放假,若遇勞雇雙方約定例假日,則應於翌日補假。但如經勞雇協商將該休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有據者,則毋需再給予補假。
實務上,國定假日遇到星期日是否應予補假,要視各事業單位該星期日放假性質及工時制度而定,以下的判斷原則可供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參考:
一、星期日為勞雇雙方約定之例假日(即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每7日應有1日之休息)
1.事業單位所訂的正常工作時間為法定工時制度(每日8小時,二週84小時),則國定假日適逢星期日,應補假1日。
2.事業單位所訂的正常工作時間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如:每日8小時二週80小時,週休2日),國定假日適逢星期日,如事先已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到其他的休息日(如星期六),則無補假問題,如無經過調移,仍應補假。
二、星期日為勞雇雙方約定之ㄧ般工作日,則國定假日仍應休假,但沒有補假問題。
勞工處強調,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有別,勞工出勤模式多元,例假日究於何日?各休假日是否確實經過協商調移?個案上均有差異,應否休補假相關事宜,仍應依個別事實詳予釐清。勞工朋友或雇主如有疑義,可洽新竹市政府勞工處,諮詢電話:03-5324900分機17;地址:新竹市國華街69號5樓,由專人提供進一步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