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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販售骨灰塔位 消保官命業者禁止販售
2012
10/05
11:38
天眼日報記者
蔡惠美
新北市
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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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05 11:38
天眼日報記者 蔡惠美 新北市 宣導

生老病死養老送終,是人生必經過程,尤其在地窄人稠的都市,墓地已近飽和且難以開發,故在政府倡導及時代趨勢之下,國人身後多以火化入祀骨灰塔位。正因為如此,販售骨灰塔位設施使用權狀之從業人員於銷售時,常宣稱塔位除可自用亦可作為投資增值理財商品,然往往因交易資訊不透明,而造成骨灰塔位設施權狀解約退款糾紛時有所聞。

日前有劉姓民眾向新北市政府消保官(以下簡稱本府消保官)投訴某代銷公司向其兜售骨灰位,並宣稱該民眾為前鴻源投資公司之破產債權人,故有權購買一定數量骨灰位。該民眾一年內共計購買20個私立宜城墓園骨灰位,總價為265萬2千元,但卻只收到一份受訂單及記載不全之骨灰位使用權狀,且未給予任何書面契約及完整權利證書收執。

經新北市政府消保官調查後發現,私立宜城墓園雖係合法公墓,但核准設置及啟用函內,私立宜城墓園均未獲准得興建骨灰(骸)存放設施(即納骨塔或納骨牆等)。依殯葬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經營殯葬設施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始得營業。而私立宜城墓園並未有公司或商號取得該經營殯葬設施業經營許可,故自91年7月17日公布之殯葬管理條例施行後,私立宜城墓園雖係合法設置之「公墓」,惟經營業者如擬增設骨灰(骸)存放設施(即納骨塔或納骨牆等)應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就其原核准事項有變更部分,備具相關文件報請本府核准,並依同條例第20條規定,於增建殯葬設施完竣,應備具相關文件,經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始得啟用。因此,私立宜城墓園對外所為之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均屬違法,該骨灰位之代銷公司自不得販售宜城公墓之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否則違反本條例第84條規定,應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並得按次處罰。

新北市政府消保官呼籲民眾,不要購買來源不明之殯葬禮儀服務契約或殯葬設施設備,並可向本府民政局查詢以了解業者是否為合法經營殯葬服務,其契約相關權利義務事項亦不得違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可參照「納骨塔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以保障自身權益。新北市政府消保官已命業者不得販售非法殯葬禮儀服務契約或設施設備,並將全案移送本府主管機關民政局查處,以保障市民消費權益。

上傳時間:2012-10-05 11:38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蔡惠美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電視國際台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