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第46條修正102年1月1日實施
菸酒管理法第46條修正條文業經修法通過,並由行政院訂定於102年1月1日實施,屆時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者將依新修正菸酒管理法第46條規定裁處,違法者將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新臺幣一千萬元。
縣府財政處菸酒管理科籲請縣民勿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以及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違反菸酒管理法第46條規定,以免受罰,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國庫署網站(網址:www.nta.gov.tw)法規命令或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law.moj.gov.tw/)查詢,如有疑義可電:049-224374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