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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汽車公司於型錄宣稱車內載貨空間尺寸廣告不實罰5萬元
2012
11/02
12:53
天眼日報記者
陳珛宣
台北市
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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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2 12:53
天眼日報記者 陳珛宣 台北市 宣導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31)日第1095次委員會議通過,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汽車公司)於「VERYCA 1.2L NEW1.3L」商品型錄廣告宣稱車內載貨空間尺寸,就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中華汽車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按商用車款之載貨空間大小為消費者比較是項車款是否符合需求之重點,為影響消費者作交易決定之重要資訊。系爭廣告所載車內載貨空間為1336mm*1422mm*2177mm,並輔以「超寬敞載貨空間示意」之說明,整體廣告表示予一般交易相對人之印象即為於合理使用下所為測量及可使用之車內載貨空間。然經檢視中華汽車公司所提供系爭車款之車輛設計圖,車內載貨空間為1292mm*1420mm*2176mm,且該公司亦於民國101年1月將該系爭廣告之車內載貨空間修正為1292mm*1420mm*2176mm,足顯系爭廣告宣稱車內載貨空間之表示與實際使用情形不符,其差距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之程度,而有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中華汽車公司雖表示系爭廣告宣稱係於將頂篷及地毯拆除之情況下所為量測之結果,惟上述測量方式顯與一般消費者之合理認知不同,且因系爭廣告僅以長、寬、高示意圖標註載貨空間大小,一般交易相對人無從知悉系爭廣告宣稱車內載貨空間尺寸為1336mm*1422mm*2177mm係以拆除頂篷與地毯後所得之量測結果,易誤認案關車款於一般正常使用情況下即可容納如廣告宣稱之載貨尺寸,而據此為交易決定。綜上,系爭廣告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上傳時間:2012-11-02 12:53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陳珛宣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電視國際台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