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其計提折舊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限
北區鄭小姐問:公司剛購進的小客車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該如何提列折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於93年以後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不予認定;如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
舉例來說:營利事業於101年7月購置乘人小汽車350萬元(未含稅),耐用年限5年,預計殘值10萬元,則101年度稅上得認列之折舊費用為24萬元【以平均法為例,即(限額250萬元-殘值10萬元)÷耐用年數5年×6月/12月】,102至105年各年度得認列之折舊費用為48萬元,若106年6月耐用年限屆滿後,估計可再使用2年,殘值為0,則106年得認列之折舊費用為26.5萬元【即1至6月提列之折舊24萬元及7至12月提列之折舊2.5萬元(=原預留殘值10萬元-重估殘值0元)÷2年×6月/12月】。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不得間斷,未提列者只能於應提列的年度予以調整,不能在以後年度才補提,籲請營利事業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