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11月28日第1099次委員會議通過,馨禾國際美康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馨禾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應備齊及據實載明法定事項向公平會報備,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馨禾公司自100年9月起陸續實施之「貝利達營業處之權益」及「貝利達代銷商經銷制度」,前揭制度於購買10打貝利達牙膏商品即可取得代銷商資格,其組織層級除代銷商外,其下線共分為大盤商、中盤商及小盤商等3層;又代銷商每銷售10打商品除領取本身回饋金400元外,並可領取中間利潤至其下第3層,共領取獎金共550元(第1層大盤及第2層中盤中間利潤各200元;第3層中盤中間利潤150元) ;另有「榮董季分紅」等多層級團隊計酬獎金制度。亦即,馨禾公司商品銷售方式係該公司代銷商必須先購買10打商品,才可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及介紹其他代銷商成為其下之盤商(分為大盤商、中盤商及小盤商)之權利,而代銷商除可獲得本身商品進貨的回饋金外,也可以透過大盤商、中盤商及小盤商等多層級組織以銷售商品,並按層級領取不同之中間利潤與組織獎金,此種情形核屬公平交易法第8條定義之多層次傳銷。惟馨禾公司未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備齊及據實載明法定事項向公平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