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2
證據1
「臺閩勞工保險局」無法捍衛勞工基本權益,還涉嫌追殺勞工
勞資爭議訴訟能保障勞工的權益嗎?讓勞工非常失望!
原載於:http://www.tynews.com.tw/news.php?action=show&nid=66377
勞工自97年4月12日起經資方公告停職事,即逕行將勞工「勞、健保」違法退保,業經勞工發現立即向勞工局檢舉,桃園縣政府勞工局貽誤法令所致,衍生勞工權益受損,,非但無法協助勞工進行依法保障,竟要讓勞工申請「協調」不成後,再申請「調解」不成,但勞工已協助桃園縣政府「勞工局」完成政績豐碩的假象了。
桃園縣政府「勞工局」功成身退稱:勞工需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沒有任何協助或是救助,最重要的是:要在期限內向「雇主寄發存證信函」提起「終止勞僱關係契約」都嚴重疏漏未告知,以致逾期尚失先機與讓資方涉嫌利用空檔時間進行脫產,造成無法彌補的局面。
勞工數度向「臺閩勞工保險局」檢舉資方違法逕行「退保」,「臺閩勞工保險局」王小姐稱:需候勞工訴訟後,如勞工勝訴再依法裁處「補回繳勞保年資…云云」,但是勞工業經纏訟3年餘三審定讞後,勞工自陳三審定讞判決書給臺閩勞工保險局後,未料;非但無法還原勞工勞保年資,「臺閩勞工保險局」改口稱:「勞保年資無法補繳…云云」,還稱:「需勞工自行向資方起訴求償」,臺閩勞工保險局前後說法不一,讓勞工無所適應處理,竟然收到「臺閩勞工保險局」101年3月2日需返還已領之失業津貼,再持續向臺閩勞工保險局陳訴「勞、健保」遭違法退保損及勞工權益,「臺閩勞工保險局」只稱:施以勞動檢查因資方不配合,即告停止執行。
「臺閩勞工保險局」稱無法補回年資,漠視勞工權益。因勞工屬中高年齡失業長達4年餘,完全無收入仍需請求分期償還。
刊載於:http://www.tynews.com.tw/tynewshjb-gg/2012011021_new_page_1.htm
近再收到「臺閩勞工保險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形同「追殺勞工」返回失業津貼,勞工再次於100年9月13日依勞基法第14條5款發存證信函向資方終止勞僱契約,因資方未依法投保「勞、健保」,以致無法申領失業津貼,「臺閩勞工保險局」竟漠視勞工權益,未善盡職責監督僱主依法投保,讓勞工無法享有法律保障。
「臺閩勞工保險局」還「追殺勞工」未經裁定,如太上皇違法強行收取法定利率5%延遲金。
何況本案一直處在陳情申訴中之案件因僱主有未依勞基法第14條5款情形,尚未實際定讞或是「臺閩勞工保險局」未有再次確定答覆勞工,即強行違法收取法定利率5%延遲金,這種方式與土匪行徑有何二樣呢?
經101年11月20日致電失業給付科分機1462王先生連繫,攸關償還失業給付款項與金額不符,並陳請於情於理不合法部份應減免滯納金,也是戲耍勞工,王先生稱請示看看,於適日下午回電勞工稱:已函送強制執行無法減免…云云,勞工嚴詞向王先生確認↓,王先生諉稱在請示看看後,即
且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通知書所載金額預實際不符,失業期間健保費補助費用經請桃園縣駕駛員工會中壢辦事處謝小姐與建保局確認,說健保局回覆:自民國97年8月起98年1月止暨6個月,每月補助721元X6=4,326元,與臺閩勞工保險局強制移送健保費補助$6,962元完全不符合。
陳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將本案退還「臺閩勞工保險局」,重新核算後,並依法刪除違法加收法定利率5%延遲金,通知勞工辦理償還為禱!
勞工於100年9月13日依據勞基法第14條5款提出「終止勞僱契約」依法聲請「失業給付津貼」,勞工陳請「臺閩勞工保險局」回覆,「臺閩勞工保險局」再次搞分案戲碼,一會是「失業給付科」、一會是「承保科」又互推稱非其所屬業務,經勞工嚴詞質疑後「臺閩勞工保險局」分機承保科1764陳小姐免為其難稱:好;我幫你受理,是否責請僱主補回年資或是勞工依法求償試算數字,均需矣勞工的「遣散費訴訟」裁定後,才能再處理,勞工即出示一審判決書e-mail給「臺閩勞工保險局」後,101年10月24日再以限時掛號寄送到「臺閩勞工保險局」,101年10月29日與「臺閩勞工保險局」分機承保科1764陳小姐確認時,「臺閩勞工保險局」分機承保科1764陳小姐稱:經查閱該一審判決書雖已判決仍可上訴…云云,需候定讞後才能處理,勞工復於101年11月19日(如證據1)親自送到「臺閩勞工保險局」分機承保科1764陳小姐收執,該部門稱:陳小姐休假3天,找職務代理人簽收遭拒,致電秘書室後於1樓苦候良久無訊息,只好讓「臺閩勞工保險局」行政空轉,向1樓收發室遞交「證據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確定證明書影印本」收文轉交承保科1764陳小姐,矣陳小姐休假3天後仍石沉大海毫無訊息,主動致電「臺閩勞工保險局」分機承保科1764陳小姐,陳小姐稱收到確定判決書了,已發文請僱主提供,僱主拒不提供「臺閩勞工保險局」分機承保科1764陳小姐稱:「臺閩勞工保險局」也沒辦法干涉僱主,即使如試算也無受僱起訖日,無法試算,「臺閩勞工保險局」的作法令人憤怒發狂。
憤怒勞工依法申請與「臺閩勞工保險局」總經理「與民有約」面對面徹底解決爭端,以免再次遭「臺閩勞工保險局」戲耍勞工。
證據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影印本送交「臺閩勞工保險局」收發室收文轉分機承保科1764陳小姐
刊載於公視新聞網:http://www.peopo.org/tynews/post/111459
勞工訴求,請書面答覆如下:
1、雇主擅自違法退保減少提撥6%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計算?
2、雇主未以實際薪資投保,以高低報損及勞工權益之計算?
3、非志願(符合勞基法14條規定)終止勞僱契約離職得申領失業津貼,因僱主未投保衍生不得申領之計算。
4、又97年 8月起98年1月止符合勞基法14條規定仍得申領失業津貼(詳如勞保局回函),因此沒有返還的問題。
5、97年發現僱主違法退保即向勞工保險局檢舉,勞保局承辦分機5158王小姐稱:需矣勞工訴訟定讞後,再依法處理,(2011/6/1)現已三審定讞勞保局換一位承辦人確說,無法回覆勞保年資來搪塞勞工,逼得讓勞工不抓狂也難!
勞工保險局101年3月2日回覆第1頁第二、所載(如下)
http://www.tynews.com.tw/tynewshjb-gg/2012hjb_011/05-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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