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使身障人士確實可以在進出各項建築物時,達到安全、便利的目的,內政部修正原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章,將「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為「無障礙建築物」,並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
因此,自明年起,根據新修正的第10章無障礙建築物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意即凡新建或增建之建築物皆應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設計,讓身心障礙人士「行無礙」。
不過,下列情形則不在此限,一、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者。二、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三、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或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惟可免設置無障礙設施,但於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
工務局表示,從102年1月1日起新建或增建之建築物皆有設置無障礙設施,所以不論是行動不便者、身心障礙人士及老弱婦孺等,未來在使用空間上將會越來越便利、安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