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售相機有瑕疵造成消費者損失廠商不負責
蕭姓民眾向日系專業生產相機的大廠購買相機,嗣其至日本觀光旅遊,便攜帶該相機,欲好好拍下該段旅遊之各種風土人情以為紀念,惟正當要大展身手時,竟發現該相機之鏡頭無法伸縮之重大瑕疵,該消費者並非經常出國旅遊,因此其相當重視該趟日本之旅,在相機無法立即維修之情況下,其無奈的在當地以1萬3千8百元日幣又購買另一台替代相機以解燃眉之急,消費者認若不是該固有瑕疵之相機作梗,其不須再花費額外之費用去購買替代相機,因此認權益受損,憤而向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提出申訴,消保官日前邀請雙方當事人至市府作進一步協商。
該家日系大廠向消保官表示,該公司於銷售說明書中,均明確說明,如因相機或配件包括記憶卡的故障所導致不能拍攝影像,而引起的任何損失,該公司不負賠償責任,消保官對於該公司之說法不以為然,並當場糾正其理由,按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第1項),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第2項)。據瞭解本案之同型號相機曾於今年6月份因內部零件斷裂問題為該公司公告召回檢修,可見消費者所買之相機,購買時即有品質上之瑕疵,惟因消費者不知情,後竟帶至日本使用,進而發生消費者擴大之損害,依前述規定,廠商不但須修護消費者之相機,就其因此受到之損害亦須負賠償之責,甚且廠商所核發之產品說明書,其中有關卸責條款明顯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公平原則,其應為無效之約定條款。
本案經消保官協商後,該日系廠商僅同意致贈一支記憶卡以表歉意,惟就消費者之訴求仍堅持不予賠償,對於該廠商之售後服務及保護消費者之態度,消保官除表示遺憾外,並同意於消費者依法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時予以協助,以爭取消費者該有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