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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府工務局辦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座談會聽取住戶心聲
2009
06/19
18:44
天眼日報記者
陳玉芳
高雄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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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9 18:44
天眼日報記者 陳玉芳 高雄市 報導

高雄市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日前在苓雅區公所辦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座談會有117名管理委員及住戶參加,會中聘請大樓法律專家莊美玲律師,就大樓通常發生的糾紛問題,提供民法及公寓法的實務見解,也針對大廈機電管理技術由電機專家作詳細介紹、教導委員會如何作節能省電方式。

高雄市苓雅區民生伯爵大樓主委江國揮在中提出,該大樓某積欠管理費之前手於賣掉房子後,後來接手之所有權人亦積欠管理費,其管理費之催討應如何處理?工務局聘請專業律師回答:有關大樓管理費之欠繳問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依前開規定,原住戶及承接戶積久之管理費得分別以訴訟方式請求,實務上以支付命令或小額訴訟方式請求較多。

目前有些大樓管理費原來多由承租戶來繳交,但是後來租戶沒繼續繳交管理費,而且也搬走了。委員會是否可以轉向房東(沒住在本大廈)追繳?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而言,管理費繳納是區分所有權人的義務,但若房東與租戶間有協定,由租戶代繳者除外,至於有關管理費催討之時效及可以追討多少年,莊美玲律師說:依據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管理費因5年不行使而消滅。而追討之費用也只能就5年內應繳之部分。所以大樓管理委員平時即應執行管理費催繳工作,不要等到日積月累形成龐大金額,較易形成呆帳。

工務局建管處為提供管委會多元的管理資訊及協助解決居住糾紛特別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民眾可打免費電話0800-282-088將有律師提供服務,或可上該建築管理處網站提出問題會作回答。建管處期許透過座談會的講解,能讓大樓的管理更加健全,提昇居住品質,解決紛爭,促進社區的和諧。

上傳時間:2009-06-19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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