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針對壹傳媒交易案迄今尚未收受任何事業提出結合申報,但公平會已於101年11月28日主動通知相關業者,敘明公平交易法有關結合規定,申報義務人應依法提出結合申報;並於101年11月29日召開「媒體併購與公平交易法結合管制」公聽會,針對媒體跨業併購所衍生之市場界定、市場占有率計算方式,以及相關市場因結合產生之限制競爭不利益與整體經濟利益之評估等議題,廣徵各界意見。
公平交易委員會另指出,公平交易法對於結合管制目的係監督及防範事業透過與他事業結合而形成或強化其支配市場之力量,產生限制競爭效果或濫用市場地位等行為,以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之立法宗旨。而結合案件之審查標準除公平交易法第12條明文規定「對於事業結合之申報,如其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中央主管機關不得禁止其結合」外,公平交易委員會更訂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該處理原則第9點至第15點針對水平結合、垂直結合及多角化等結合案件,明定各項限制競爭之考量因素,公平會更得參酌產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以評估整體經濟利益與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作為結合審查之判斷依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未來審理壹傳媒交易案將依公平交易法及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等審查標準,就結合後與市場競爭有關之「整體經濟利益」是否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加以審理。至於言論多元及媒體集中等因素,依法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主要之審查依據,惟如間接影響市場競爭及消費者之利益,將參酌產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一併評估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