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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2012
12/12
17:27
府會記者
陳俊榮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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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2 17:27
府會記者 陳俊榮 台中市 報導

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以買賣方式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但土地如以「贈與」方式移轉所有權,縱使符合其他自用住宅用地之條件,仍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而贈與移轉,依照財政部的函釋並非「出售」,自無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倘有任何疑義,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上傳時間:2012-12-12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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