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19)日第1102次委員會議通過,純裕樂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純裕樂活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銷售商品品項,未於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未於主要營業所備置法定書面資料;與未成年參加人締結參加契約未附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22條第1項及修正前同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爰處該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前段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所載內容,如有變更,應於實施前報備。公平會101年7月16日業務檢查查悉,純裕樂活公司101年6月間參加人退出退貨資料及7月初參加人產品首購單等資料均載有「沐浴乳」商品,然卻遲至同年7月18日始辦理報備,業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另表示,該公司101年7月19日提供之參加人書面參加契約,有多位未成年參加人之參加契約未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並經該公司坦承在案,是該公司與未成年參加人簽訂參加契約未附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違反修正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最後表示,該公司依法應於主要營業所備置法定書面資料,然101年7月16日受檢時卻未能備齊應備置之書面資料,嗣經同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