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一、為配合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之開辦,本行於84年3月20日訂定發布「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以下簡稱「同資要點」)。本次修正係為因應票據交換清算程序之變更及新增款項清算業務之需要,修正「同資要點」部分規定,並自101年12月25日生效。二、本次修正重點如次:(一)將票據交換機構納入結算機構之定義範圍,並配合修正相關規定。(第3、6、11、24、30、32、35、36及37點)(二)因應外幣支付系統之新臺幣清算將納入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以下簡稱本行同資系統)辦理之需要,增列結算機構得申請經由本行同資系統辦理資金清算之支付交易項目。(第28點第1項第3款)(三)將原由本行執行之票據交換差額入、扣帳作業改由票據交換所辦理,並增列由票據交換所負責監控、催促參加單位補足應付差額及參加單位無法支付應付差額時之處理程序。(第53點)(四)配合本行訂定之「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連線機構申請延時作業程序」,增列連線機構無法於本行同資系統營運時間或規定清算時點完成作業者,應依上開作業程序申請延時。(第63點第2項)
上傳時間:2012-12-24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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