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提醒縣內酒類販賣業者切勿販售酒品給未成年人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違者依同法第91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酒販賣業者應恪遵上開不得販售酒品予十八歲以下之未成年人之規定,並應加強門市人員之教育訓練,以提升其對酒類產品之辨識等相關配套措施,俾有效防止酒類產品售予未成年人,以免觸法。
為共同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宜蘭縣政府籲請轄內酒類販賣之業者,於陳列販售酒品時,將酒品與一般商品區隔以避免未成年人混淆,且不可販售酒品給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