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進入清算程序,若章程未規定或未選任清算人時,應以全體股東或董事為清算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經經濟部命令解散,因公司章程未明定清算人,又未經股東會選任清算人,地方稅務局即以全體董事為法定清算人,寄送繳款書。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被命令解散即進入清算程序,依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及第322條規定,公司章程未明定或股東未選任清算人時,有限公司應以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則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又依財政部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後,股東或董事收到稽徵機關寄送的繳款書,如有疑義,應即向稽徵機關查詢,若屬無誤,應如期繳納稅款,以免逾滯納期後即將被移送強制執行,甚或股東或董事等清算人亦可能遭限制出境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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