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棟房屋互相交換, 應如何申報繳納契稅
日前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兩棟房屋如要互相交換,是否也要繳納契稅?如在交換價格中有差額時,契稅如何課徵?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6條規定,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其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兩棟房屋互相交換必需課徵交換契稅,其課徵的稅率較買賣契稅為低,僅為契價的2%;但兩棟房屋互相交換,價格上有高低差價時,等價部分以交換契稅稅率2%核課,差價部分則應以買賣或贈與契稅稅率6%課徵。
例如:某甲與某乙各有房屋乙棟,評定標準價格分別為100萬元及120萬元,兩棟房屋互相交換,甲並給付乙差額20萬元,雙方辦理契稅申報,因甲換入的房屋價格較原房屋高,因此甲應課徵契稅為3萬2,000元(100萬元 × 2% + 20萬元 × 6%);乙應課徵契稅為2萬元(100萬元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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