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2年1月2日第1104次委員會議通過,統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芳生技公司)生產「活力養氣蜜人蔘液」及「健康密碼玫瑰四物飲」產品,於產品外包裝使用該公司93年間獲得「第三屆國家品質保證金像獎」獎盃照片並宣稱「榮獲國家品質金像獎」,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富士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士康生技公司)銷售載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活力養氣蜜人蔘液」及「健康密碼玫瑰四物飲」產品,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亦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並命上開兩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公平會表示,統芳生技公司生產製造案關兩項產品,委請第三人設計製造外包裝並使用該公司93年間獲得中華工商經貿科技發展協會(下稱商貿發展協會)頒發之「第三屆國家品質保證金像獎」獎盃照片並宣稱「榮獲國家品質金像獎」,依一般或相關大眾施以普通注意力,系爭表示予人之印象,應指上開兩項產品均曾於93年間獲頒國家品質保證金像獎。然查案關兩項產品係99年間上市,自無可能涵蓋於商貿發展協會93年所認證之項目或內容,統芳生技公司系爭宣稱顯非真實有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復表示,富士康生技公司與統芳生技公司為關係企業,雙方法定代理人互為對方公司董事或經理人,兩事業顯係相互參與對方事業之經營決策及實際運作,富士康生技公司明知案關兩項產品載有前開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仍行銷販賣案關兩項產品,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2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