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102年公告土地現值及102年公告地價於102年1月1日公告
一、本『102』年公告土地現值自102年1月1日公告日起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申報
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依據。
二、新竹市102年重新規定地價之公告地價日期訂於102年1月1日公告,並於1月2日起至
同年1月31日止受理申報地價,受理申報地價地點為本市地政事務所2樓地,每日受
理申報時間為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7時。
三、土地所有權人所申報之地價係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依照規定,公有土地以各該宗土
地之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但公有土地已讓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
公地管理機關得依條例第16條規定辦理申報地價。私有土地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
分之一百二十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
分之八十者,政府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未
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如對申報
地價有關規定,有未盡明瞭者,可逕向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查詢(03)5325121分機301。
四、內政部自102年1月2日起30日內於內政部地政司地政線上申報系統
(https://clir.land.moi.gov.tw /CAP/)開放具有自然人憑證之民眾線上申報地價。該申報地價
之頁面,請於前開系統首頁左側,點選「線上申辦案件作業-地價類-申報地價」,請民眾
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