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2年1月9日第1105次委員會議通過,寶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星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銷售商品品項,未依法定期限向公平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寶星公司於101年6月4日向公平會變更報備,自101年6月11日停止銷售「寶三康」商品,是嗣後渠倘欲再以多層次傳銷方式銷售「寶三康」商品,依法應於實施前重行報備,惟寶星公司未向公平會辦理變更報備,即於101年6月11日至同年8月間再銷售「寶三康」商品。故寶星公司變更銷售商品品項,未依法定期限辦理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