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20)日某媒體刊登民眾投書,有關「打二房別亂了套」乙則,該文內容陳述,查與事實不符,特說明如下:
一、該文認為中央銀行施行特定地區購屋貸款管制規定非中央銀行法定職責乙節,係未瞭解中央銀行法及銀行法所致:
依據中央銀行法第28、29、31條及銀行法第37、40條,中央銀行得針對金融機構辦理之購屋放款及信用條件予以規定,並管理之。
二、中央銀行實施特定地區購屋貸款管制規定,係為落實行政院「健全房屋市場方案」,督促銀行控管不動產授信風險,以維持金融穩定。
三、中央銀行施行購屋貸款管制措施訂有配套,民眾換屋權益不受影響:
(一)管制措施係限於特定地區,且僅以借款人本人為規範對象,並未辦理歸戶。例如,民眾換屋時,可由家庭其他成員為借款人辦理購屋貸款,權益不受影響。
(二)借款人於特定地區之第2戶房貸撥款前,已清償第1戶之借款時,可不受管制。
(三) 情況特殊者,本行將予個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