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102年1月23日第1107次委員會議決議,有關LG Electronics, Inc.、Pioneer Corporation、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V.及Sony Corporation等預定各取得One-Red, LLC公司1/4股權並組成專利聯盟,由One-Red, LLC擔任製造向下相容的DVD產品所需必要專利的授權公司,向公平會提出結合申報,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附加負擔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4家參與結合事業(即申報人)本身擁有製造DVD產品所需專利技術,亦實際從事DVD產品之生產。據案關專利聯盟相關契約顯示,該聯盟將只包含經獨立專利專家定期審核之必要性、互補性專利及有效專利,且該聯盟非屬封閉性專利聯盟,須對所有必要專利持有人開放;另所有參與本聯盟之授權人必須以合理無差別待遇之條件對要求單獨授權之被授權人個別進行授權;並訂有相關條款禁止授權人揭露機密資訊,避免聯盟成員共謀之可能性,亦有避免授權人取得被授權人在出貨前申請批次授權時所提交資訊之條款。另外,該聯盟回饋授權之範圍僅限必要專利,且允許回饋授權之授權人能獨自授權其專利,避免因回饋授權而降低被授權人之研發誘因。專利聯盟相關契約中亦無任何條款阻止授權人使用競爭技術、開發競爭性標準或產品。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若禁止本結合,我國DVD產品製造商將必須逐一向各專利持有人進行授權協商,造成之交易成本及加總之權利金,預期將比經由One-Red, LLC公司取得授權為高,故透過專利聯盟可使國內製造廠商容易取得必要專利之授權,降低交易成本,並避免侵權及訴訟風險。另該聯盟增加使用授權人必要專利的機會,應可增進下游市場競爭,且不使授權人取得或交換敏感資訊,尚不致對上下游垂直競爭形成不利影響。
公平會經綜合考量後認本結合案有助於降低我國事業取得授權之交易成本,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不利益,另為避免申報人有利用專利聯盟進行限制競爭行為,公平會委員會議決議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附加負擔不禁止結合,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所附加之負擔如下:
一、 申報人不得針對DVD產品有價格或產量之限制協議、交換重要交易資訊等聯合行為。
二、 申報人及One-Red, LLC不得限制被授權人技術使用範圍、交易對象及產品價格。
三、 申報人及One-Red, LLC不得限制被授權人爭執經授權之專利之必要性及有效性。
四、 申報人及One-Red, LLC不得限制被授權人於授權期間或期滿後研發、製造、使用、銷售競爭商品或採用競爭技術。
五、 申報人及One-Red, LLC不得拒絕提供被授權人有關授權專利之內容、範圍或專利有效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