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放鹽水蜂炮遭罰 胡市長:依法維護公安研究修法可能性
臺南市長賴清德上周六(26)親率鹽水蜂炮到臺中,舉辦體驗記者會。不料晚間活動開始後發生「對人發射蜂炮」情形,中市消防局依法開罰三萬元。市長胡志強今(28)強調,「臺中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規定不能「對人發射」,且雙方事前已透過協調會取得共識,但最後情況還是失控,他支持消防局依法開罰。
胡市長重申,臺中是守法的城市,消防局在事前協調會上就提出立場,臺南市府也同意,不料活動開始後未如預期。胡市長認為,開罰並不是媒體報導的「沒有人情味」,也不是「不歡迎蜂炮」,而是臺中有這樣的法令規定,除非以「保留特殊民俗」為前提修法,但還是要經過議會同意才能例外處理。
胡市長提到,他會指示相關單位朝兩方向研究,一是民俗活動要不要特許,二為必須避免傷害人的行為。自治條例中規定「不能對人發射」,他認為合情合理,他也不擔心在政治上損害中市與南市雙方情誼,而依法可開罰3至15萬元,「這次是罰最輕的3萬元!」
消防局長廖明川直言,「法律上沒有迴旋空間情況下,不能要求顧及人情!」他指出,蜂炮和一般過年喜慶放的鞭炮不一樣,放鞭炮是合法的,不應與蜂炮相提並論,開罰蜂炮是因為造成公共危險,大甲媽祖文化節合法放鞭炮的情形,並不會受到影響。
他也說明,中央訂定的《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授權各縣市政府依照地方民情,訂定合宜的自治條例,鹽水蜂炮是臺南市的傳統民俗活動,在該市自治條例中訂有「經允許的民俗活動例外」,但在臺中的自治條例中,施放方式需依產品標示,蜂炮屬於沖天炮,應垂直施設,水平發射會射到人,造成公共危險。
廖局長說,依市府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衝天炮必須垂直施放,角度不得偏離15度,但當晚活動現場蜂炮實際施放的情形已與規定相差太多,消防局同仁依法執行是對法律的基本尊重,開罰單也不會向長官報告。
至於主辦單位觀光旅遊局事先表示不會有違法狀況,但消防局同仁現場執法時發現違法開罰,廖局長表示觀光旅遊局事前已研究過法令,消防局也提醒過,但活動開始後發生預料外的狀況,被裁罰的對象仍可依照訴願管道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