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員關心消防安檢要求市府應給社區改善時間並修改自治條例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今(31)日於市議會臨時會中進行專案報告,說明要求集合住宅社區更換消防設施設備,前後法令的差異及依據。市議會決議,臺中市各類場所已改建或變更用途的裝修,若無立即危及公共安全,應給予一定時間改善,不得連續開罰,並應修改自治條例,減少民怨;另針對臺中市
市議員李中說,所有公寓大廈拿到使用執照時,都是消防檢查合格的,但內政部消防署「各類場所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從93至97年四年間就修了五次,導致只要一做消防安全檢查,大樓所有相關的設備都要更換成防火建材,雖然很多社區都願意遵守法令,但管委會主委並非有權可動支數十萬、甚至上百萬元來進行整修。
李市議員還說,有些社區來不及開會,改了設備後消防局又連續處罰,他要求市議會列入紀錄與決議,並請市府修改自治條例,凡是建築物無立即性的安全危險,只是年度例行消防安全檢查,檢查完後必須讓社區有足夠的時間改善,時間至少應延長半年。
市議員陳成添則說,很多火災都是發生在五樓以下的透天厝,他舉水湳大鵬路對面的巷子為例,巷道寬度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