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以巴西夜店大火為鑑 市府呼籲業者勿使用未具耐燃性泡棉材料
2013
02/04
17:25
府會記者
黃建彬
台中市
報導
分享
瀏覽 (225) | | | |
2013-02-04 17:25
府會記者 黃建彬 台中市 報導

以巴西夜店大火為鑑 市府呼籲業者勿使用未具耐燃性泡棉材料

巴西日前發生夜店大火,造成231人不幸罹難,由於火災肇因於火焰表演引燃天花板隔音泡棉,導致火勢迅速延燒,與臺中阿拉夜店大火類似,引起市府格外重視,再度呼籲業者注意場所室內裝修材料不得使用未具耐燃性能的泡棉材料,並依規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同時也重申將持續加強查處。

100年3月6日,臺中阿拉夜店發生大火,主因在於隔音或吸音用泡棉引發火勢迅速擴大,導致重大傷亡。阿拉夜店大火後,內政部於100年6月30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8條,將固著於天花板、內部牆面之表面,或固著於高度超過1.2公尺固定於地板的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的隔屏表面,並暴露於室內的隔音或吸音材料,都納入建築物內部裝修材料耐燃等級限制範圍。

因此,視聽歌唱場所、按摩場所、三溫暖場所、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夜總會、俱樂部等相關夜店場所的隔音或吸音泡棉,自100年6月30日起都已納入建築室內裝修材料管理。

市府都發局表示,依規定供前述場所使用的裝修材料,必須具耐燃三級以上,通達地面的走廊及樓梯裝修材料,應具耐燃二級以上。為確保大眾公共安全,市府對於這類場所所採取的取締作為會比較強烈。

都發局提醒業者,應注意場所室內裝修材料須符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不得使用未具耐燃性能的泡棉材料,並依規定期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市府將持續加強查處,如有違規事實,將依建築法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將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呼籲業者勿存僥倖心態。

上傳時間:2013-02-04 17:25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黃建彬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