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將至,請各事業單位確遵法令給付工資
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是勞基法規定應放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工如果在這幾天休假日出勤,當日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工資之外,當日再加發1日(倍)工資。惟如事業單位業經勞資協商,「調移」特定之國定假日至他「工作日」實施,其經調移後的國定假日,即成為正常工作日,該日出勤,可免加給工資。
勞工處林處長德輝表示,農曆春節將至,為避免衍生無謂勞資爭議,請各事業單位確實遵守勞動法令給付工資之規定,如確有違法情事,將予以裁罰外,並限期令雇主補給工資,以保障勞工合法權益。
屏東縣政府勞工處提醒民眾,遇有任何勞動權益問題均可向
勞工處詢問,以確保自己的權益,諮詢電話08-7558048轉33或
3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