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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蓉寢具股份有限公司於報紙刊登「結束營業、租約到期」廣告不實罰5萬元
2013
02/20
16:32
天眼日報記者
陳珛宣
台北市
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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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0 16:32
天眼日報記者 陳珛宣 台北市 宣導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2年2月20日第1111次委員會議通過,員蓉寢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員蓉公司)於報紙刊登「結束營業、租約到期」廣告,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處員蓉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員蓉公司就其臺中崇德店門市,於101年7月5日刊登「破盤價秒殺7/5-7/8租約到期 結束營業 最終回」等語,予人印象為崇德店因租約到期,將結束營業,只剩最後3天特惠銷售。惟查員蓉公司接續於101年7月7日、7月17日7月23日7月25日8月17日9月5日9月14日刊載「結束營業、租約到期」等語,並未依前揭廣告於101年7月8日結束特惠銷售,顯與前揭廣告予人印象不符。雖員蓉公司表示崇德路門市,租約從98年起至101年7月20日,惟查其於101年7月20日租約到期後,復於101年7月20日續租30日(自101年7月21日至8月19日),再於101年8月16日續租30日(自101年8月20日至9月18日),實無結束營業情事。且依一般通念「結束營業」係指即將結束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本案員蓉公司於廣告併載「結束營業」、特定日期及最後幾天等語,較僅刊載「結束營業」更強調結束營業時間倒數計時,欲敦促有意購買者加強購買動機及行動,實際卻俟時限屆止即延長結束倒數時間,顯與一般通念不符,其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故員蓉公司就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上傳時間:2013-02-20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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