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101年因酒後駕車已造成67人死亡、2,052人受傷,酒駕占所有A1類交通事故(24小時內死亡,101年死亡總人數251人)肇因的四分之ㄧ,為防制酒駕造成的傷害,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加重酒後違規駕車處罰之規定,罰鍰上限提高至90,000元,並將各類違規酒駕情節於應到案期限內到案裁罰基準修正提高1.5倍,自102年3月1日起實施。
市府交通局表示,有鑒於酒駕違規情形嚴重,發生後往往造成多方家庭破碎及生命財產損失,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加重處罰並訂於102年3月1日起施行,罰鍰原則由現行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修正為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各類違規酒駕情節於應到案期限內到案裁罰基準並修正提高1.5倍,說明如下:
一、 未領有駕駛執照、初次領有駕駛執照未滿2年之駕駛人或職業駕駛人駕駛車輛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0.15mg/L未逾0.25mg/L者,駕駛機車、小型車、大型車之裁罰基準分別為15,000元、19,500元及22,500元。
二、 吐氣酒精濃度超過0.25mg/L未滿0.4mg/L者,駕駛機車、小型車、大型車之裁罰基準分別為22,500元、29,000元及33,500元。
三、 吐氣酒精濃度超過0.4mg/L未滿0.55mg/L者,駕駛機車、小型車、大型車之裁罰基準分別為45,000元、51,500元及56,000元。
四、 吐氣酒精濃度達0.55mg/L以上者,駕駛機車、小型車、大型車之裁罰基準分別為67,500元、74,000元及78,500元。
五、 5年內有第2次以上之酒駕累犯違規者,法定最高罰鍰9萬元處罰。
六、 駕駛人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停車接受測試檢定,法定最高罰鍰9萬元處罰。
針對酒駕防制,市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102年1月31日至2月24日執行春安工作,已取締酒駕違規1,701件(含移送法辦712件),3月1日起將持續配合酒駕條款之修正強力執法,交通大隊並提供免費代客叫車專線0800-001-006,歡迎民眾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