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林姓乘客一家在機場搭建明客運返台中市,提領行李時發現價值超過六萬元物品的兩只行李箱不翼而飛。
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站長朱詩蘅表示,「公路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對隨車託運行李,並未明定遺失或損壞的相關賠償責任,而是由交通運輸業者自訂,另公路法第64條第2項,貨物損毀、滅失之損害賠償,除貨物之性質、價值於裝載前經託運人聲明,並註明於運送契約外,其賠償金額,以每件不超過新台幣三千元為限,另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0條,行李遇有喪失毀損之賠償,依民法之規定,但其請求權之時效依公路法第54條之規定,因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朱詩蘅呼籲消費者若有託運貴重物品,建議事先向客運業者聲明並註明於運送契約上,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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