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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拆封如何鑑賞?拆封不退 違法!
2013
03/07
10:53
天眼日報記者
歐美麗
新北市
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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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7 10:53
天眼日報記者 歐美麗 新北市 宣導

由於近來網路交易之安全性及便利性日漸提升,且平版電腦及智慧手機的普及,也促使消費者願意使用網路購物方式來進行消費。根據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統計,去(101)年消費爭議申訴案件中與郵購買賣相關之件數約有667件,約佔案件總數6,486件的10.28%。其中以購買服飾商品的數量最多(160件),其次分別為電器(61件)、電腦(53)、通訊(46)等周邊商品及玩具商品(26件)。相關糾紛類型以商品是否遭拆封使用之爭執最多,其次則是商品與網頁描述內容不符等。

法制局表示,由於網路交易是透過虛擬通路,消費者無從在購買商品或服務前,對於商品或服務內容進行檢視,僅能單方面依照業者提供的文字或圖片敘述判斷是否購買。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法提供消費者7日的「鑑賞期」,在期間內都可隨時向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但有些業者會片面要求退貨商品之完整性而主張「拆封不退」,然消保官指出,消費者倘在收受商品後,若不拆封何以就商品的外觀、材質、顏色、大小等交易重要內容進行檢視,因此,業者主張「拆封不退」,與消保法賦予消費者的鑑賞期規定有所牴觸,應屬無效。消費者檢視商品後若認為與網頁所載內容有所差距,即應通知業者解約,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法制局同時提醒消費者,鑑賞期並不是提供消費者免費試用7天,因此當消費者都已將收到的商品做一般日常使用,如穿著網購的衣服外出遊玩、赴宴或將DVD播放收看完畢等,因都已超出「鑑賞」的範圍,此時主張業者要在7日內接受該遭實際使用之商品退貨,恐怕就於法無據了。

上傳時間:2013-03-07 10:53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歐美麗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電視國際台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