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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已正式受理壹傳媒交易案
2013
03/12
22:29
天眼日報記者
謝佩妮
台北市
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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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2 22:29
天眼日報記者 謝佩妮 台北市 宣導
本案於102年3月8日起算30日內不得逕行結合,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關於壹傳媒交易案,香港商壹傳媒有限公司及4家買方,即台塑集團王文淵、旺旺中時媒體集團蔡衍明、中信集團辜仲諒及龍巖集團李世聰,已於102年3月8日下午4時向公平會遞送結合申報補正文件,已就資料不完備部分備齊,公平會於該日正式受理本結合申報案。

公平會表示,依據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事業自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30日內,不得為結合。但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將該期間縮短或延長,並以書面通知申報事業。」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但書延長之期間,不得逾30日;對於延長期間之申報案件,應依第12條規定作成決定。」因此,公平會審理壹傳媒交易案,將先以書面通知買賣雙方於102年3月8日起算30日內不得逕行結合,但公平會認為必要時,得於期限內依法將該期間再延長30日。換言之,壹傳媒交易案之買賣雙方於102年4月6日內不得逕行結合,倘公平會認有必要時,得將審理期間延長至102年5月6日。

公平會最後表示,公平交易法第12條規定:「對於事業結合之申報,如其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中央主管機關不得禁止其結合。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第11條第4項申報案件所為之決定,得附加條件或負擔,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因此,公平會將依前揭公平交易法第12條及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等規定,就結合後與市場競爭有關之「整體經濟利益」是否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加以審理,並將參酌相關主管機關之意見,審慎評估,依法為准駁之決定。

上傳時間:2013-03-12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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